全球视点!最高检发布一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共有12件,涉及危险废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矿治理、跨区划污染治理等问题。


(资料图片)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强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四川省宜宾市廖某贵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云南省昆明市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北长江口水域生态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区域固体危险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叶家大港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琼江水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等,其中刑事案件4件、公益诉讼案件8件。

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批发、储存盐酸、硫酸、硝酸、液碱等业务。公司实际持股人为被告人包某华和伍某鸣、费某祥,其中包某华全面负责公司事务。公司常年从其他化工企业购进副产盐酸等化学品后,销售牟利。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一些化工企业将副产盐酸(系化学合成中产生的副产品,主要成分为氯化氢,具有一定工业用价值,但比工业盐酸杂质更多)以支付补贴款的形式,转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处理。为谋取利益,嘉某公司大量购进副产盐酸予以销售。由于市场需求出现波动,嘉某公司购进的副产盐酸因滞销出现大量积压。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间,包某华决定将仓储的部分副产盐酸排入平湖塘(连接嘉兴南湖和东湖的水域,与京杭大运河互通相连,全长40多公里),以减少公司经营损失。受包某华指使,嘉某公司员工被告人方某其、翁某权,码头报港人员被告人王某明,运输船主被告人宋某勇、倪某广,运输车司机被告人钱某权、邱某丰等人相互配合,将储存的副产盐酸直接排入地面洞孔或应急池雨污分离箱。被非法排放的副产盐酸流入平湖塘后,部分水体因PH值过低,导致水域内大量鱼死亡上浮,沿岸大量水草死亡;一些沿岸企业在抽取平湖塘水用于生产时,频繁出现残次品甚至机器设备被损坏。为逃避监管,嘉某公司向嘉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全市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许某峰行贿13.5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6月21日,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南湖区大桥镇平湖塘水质异常的情况,会同公安机关对重点嫌疑单位嘉某公司进行调查,并现场查获宋某勇等人在嘉某公司卸货码头水域非法倾倒酸性液体。6月25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湖区院)介入侦查,针对嘉某公司部分入库副产盐酸去向不明、上报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出入库统计数据存在差异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嘉某公司购进和运出副产盐酸的台账资料等书证,查明嘉某公司非法排放副产盐酸的数量;引导调取监控视频、多次复勘现场、开展侦查实验,查清非法排放副产盐酸的方式。在大量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包某华承认了其指使他人,采用多种方式偷排副产盐酸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10月,南湖区公安分局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嘉某公司股东费某祥和运输车司机邱某丰取保候审,对包某华、伍某鸣、钱某权、倪某广等12人提请南湖区院批准逮捕。经审查,南湖区院批准逮捕了包某华等9人,对情节较轻的运输车司机钱某权等2人和证据不足的运输船主倪某广不批准逮捕,并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同时,南湖区院刑事检察部门主动联系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区环保局和鉴定机构,了解到修复环境的费用大约需要一亿元后,向犯罪嫌疑人阐明了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的必要性,为督促犯罪嫌疑人预缴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做好准备。同年12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南湖区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体现的是单位意志,遂追加嘉某公司为犯罪单位;按照“入库就低、出库就高”的原则,对审计报告的结论作了修正,认定嘉某公司向22家供应商采购副产盐酸18.2万吨,其中非法排放3.99万吨;通过与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反复沟通,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阐明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情况是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促使全部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包某华、伍某鸣和费某祥以个人名义,主动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3200万元。由于后续环境修复的资金仍存在较大缺口,考虑到嘉某公司账目资金有限,但该公司即将因征迁得到3000余万元补偿款,为此南湖区院向当地政府建议,将征迁补偿款优先用于生态损害赔偿,确保了后续环境修复资金最大限度及时到位。2020年6月16日、7月1日,南湖区院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对被告单位嘉某公司及包某华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包某华等人提出从宽处罚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其中可能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2021年7月22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判处嘉某公司罚金1010万元,判处包某华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翁某权等其他13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包某华等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化工企业蓬勃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增多,产量增大。与此同时,危险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愈加严格,在市场需求出现波动的情况下,企业因自身消化再利用能力不足,多以补贴的方式进行转移处理。一些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出于经济效益考虑,将危险化学品直接偷排入江河、地下,严重损害环境安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由于关键物证已灭失,且涉案人员多、犯罪链条长、作案手段隐蔽,给调查取证和打击处理带来很大困难。为准确指控犯罪,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追根溯源,摸清产生、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链条,准确认定危险废物数量,对涉案人员依法严惩重罚。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同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及时追诉犯罪单位,不枉不纵。突出再犯罪预防,对适用缓刑人员依法建议宣告禁止令;充分释法说理,促使涉案人员真诚认罪悔罪。积极督促涉案单位、人员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为后续生态环境修复,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强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郑某强发起成立重庆市大足区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某公司),郑某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公司经营范围为收购、销售、综合处理废旧轮胎等。2020年3月,郑某强违规将公司裂解废旧轮胎过程中清罐产生的33.692吨废燃料油,以600元/吨的价格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瞿某某、周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处置。为降低处置成本,瞿某某等4人将废燃料油运至重庆市长寿区,将其中17.262吨废燃料油倾倒在小石溪支路雨水井内,排入长江上游左岸一级支流古佛河;将16.43吨废燃料油倾倒在化南二路雨水井内,排入长江某二级支流。后生态环境部门以阻断水流的方式,连续对该二级支流进行了7日的应急处置和治理,共清理黑色油状污染物38.77吨,转运处置污染河水2493立方米。经鉴定,涉案的废燃料油系含苯、甲苯等有害物质的废矿物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HW08类危险废物。经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111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4月16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鉴于该案属于跨行政区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为依法准确办理案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院)依据该市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由于瞿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给长江支流水体造成严重污染,检察机关经依法调查,于6月5日向主管部门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开展涉长江危险废物专项执法行动,对沿江企业进行整治。6月17日,长寿区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渝北区院审查起诉。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渝北区院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重庆市院)就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重庆市院组织该市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刑检专业团队,对渝北区院提请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难以认定、本案危害后果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情形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一是郑某强虽然否认明知交由他人处置的清罐产物系危险废物,但其作为巨某公司实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明知巨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清罐产物属于危险废物,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却没有尽到查验瞿某某等人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义务,仍将危险废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交由瞿某某等人处理。因此,郑某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共犯论处。二是案发地位于长江上游,本案共导致30余吨危险废物被排入长江支流,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超100万元,且倾倒的17.262吨废燃料油对长江支流水体造成的危害,已无法通过人工治理修复,严重影响沿岸人民的生命健康,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情形。渝北区院根据指导意见,会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后,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了全案证据体系。10月15日,渝北区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巨某公司及郑某强等5人向渝北区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19日,渝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巨某公司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瞿某某、郑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郑某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污染范围确定难、被告人主观过错查证难、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认定难等特点。检察机关把握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方向,通过“刑事+公益诉讼”一案双查,推动刑事追责、公益诉讼、行业治理工作三位一体落实。工作中,检察机关持续探索实践刑检专业团队“诉、研、教”一体化运行模式,组建由业务骨干、专业人才、标兵能手组成的专业办案团队,有效强化了环境资源犯罪检察的专业能力建设,通过充分发挥“排头兵”“智囊团”的作用,群策群力解决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守护工作。

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区域固体危险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起,安徽省滁州市邦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某化工)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经环保审批,从安徽省铜陵市、淮北市等地接收硫膏4000余吨,在其位于滁州市南谯区、全椒县的厂房内外堆放。堆放地距离村庄两百米左右,且地面未硬化、部分硫膏无覆盖露天堆放,雨季来临致使硫膏产生淋溶液流出厂外,造成周边水塘、农田污染,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鉴定,涉案硫膏系危险废物。2020年8月10日,非法贮存硫膏行为人被刑事立案侦查,2021年5月被提起公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3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挂牌督办并于10月30日将线索交由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滁州市院)办理,滁州市院接到线索经初步研判后,采取市院统筹指导,属地院分别立案的工作模式,指定污染所在地的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全椒县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谯区院)分别立案管辖。

经查,涉案硫膏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厂房现状起不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作用。非法贮存硫膏行为人已被刑事羁押,而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滁州市全椒县生态环境局分局(以下简称全椒分局)未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导致硫膏逸散持续污染生态环境。

11月10日,南谯区院、全椒县院分别向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全椒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两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涉案危险废物,避免生态环境持续受损。11月底及12月初,检察机关收到两单位回复后进行“回头看”,发现涉案危险废物并未得到妥善处置,污染损害仍在持续。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8日,全椒县院、南谯区院分别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全椒分局、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被告请求确认其对涉案危险废物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涉案危险废物依法处置。

起诉后,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见证和公证部门公证下,将涉案硫膏全部规范、安全转移至危险固体废物仓库予以暂存,设置警示标识,消除了露天堆放进一步污染可能;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进行规范处置;同时走访淮北市、铜陵市生产危废源头企业,落实企业的相关责任。

5月8日,全椒县院召开全椒分局对涉案硫膏依法履职情况审查听证会,县人大代表、专家等听证员在考量硫膏已妥善处置,且涉案企业在全椒分局的监管下已支付15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约30万元周边群众损失赔偿费等因素后,同意对全椒分局终结行政公益诉讼。县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裁定终结诉讼。

南谯区院在确定硫膏已全部规范贮存处置、邦某化工已与生态环境部门就生态修复费达成协议并支付危废处置资金480万元,公益目的已经实现后,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出终结行政公益诉讼。区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置危险废物,防止污染问题的持续扩大,以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着眼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造成的损伤,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在行政机关未有效履职的情况,坚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坚持内外协作联动,督促行政机关规范、科学、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最大限度实现公益保护目的。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来源:中化新网
编辑:GY653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媒体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 相关推荐

相关词